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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艦計畫-旗艦節目製作演出團隊徵選(含入選劇本)

更新日期:
旗艦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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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主旨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並發掘優秀創作,扶植臺灣優秀團隊,推動「114年布袋戲傳習中心旗艦計畫」,經由團隊徵選、媒合劇本、創作陪伴、試演發表及表演場館推廣等系列規劃,由創作階段至實踐演出,期待傳揚臺灣布袋戲文化,讓更多優秀作品受到關注與肯定。

 

貳、主辦單位: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一、「表演藝術扶植團隊」係指由本府遴選或委託,具備專業藝文行政與製作經驗之單位或團隊,負責協助本計畫之整體規劃、行政執行、創作輔導、技術支援及行銷推廣等相關工作,以確保入選演出團隊之演出品質與計畫效益。

二、本計畫整體行銷作業由表演藝術扶植團隊負責推動與執行,內容包含活動主視覺設計、網路宣傳素材製作(如電子報 EDM)、活動背板與紀念品設計,以及記者會等公開宣傳活動之辦理。入選團隊應主動配合表演藝術扶植團隊之行銷規劃,提供必要素材、協助訊息傳遞,並依需求出席相關宣傳活動,以共同提升本計畫之整體曝光效益。若另製其他宣傳品,應清楚標示「本節目為雲林縣政府114年布袋戲傳習中心旗艦計畫」、主辦單位名稱及「廣告」字樣,且不得採置入性行銷方式。

 

參、徵選內容:

一、本計畫將以「114年布袋戲傳習中心旗艦計畫—劇本創作徵選」之入選劇本作為演出基礎,公開徵選具有專業布袋戲演出經驗,並致力於傳承與推廣臺灣布袋戲文化之優秀表演團隊。

二、預計遴選3團布袋戲團隊,將新劇本製作成年度旗艦大戲,演出形式以布袋戲為主,亦可接受結合其他表演藝術之跨界演出,鼓勵多元創新。

 

肆、申請單位資格與方式

一、具備申請資格者限於國內依法立案之布袋戲演藝團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申請;如已提出者,亦不予受理:

(一)最近一年內曾因違反法令而受主管機關處分,且情節重大者。

(二)申請團隊之負責人與本案承辦相關人員有重大關係人身分者。

三、申請時間:自公告日至民國115年2月13日17時30分止。

四、申請書請繳交紙本1式8份及電子檔(存於隨身碟或光碟,儲存媒體恕不退還)。書面資料請以A4紙張雙面列印,直式橫書,使用標楷體14級字,左側裝訂,依申請項目順序裝訂成冊,並加註頁碼。

 

伍、報名方式

可採用親送及郵寄方式報名,紙本收件1式8份。

1.親送:於報名期間之上班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12時至下午1時30分為休息時間)。

2.郵寄:信封收件人請填「雲林縣政府 文化觀光處 表演藝術科」,寄送地址為「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三段310號」,信封上請註明「報名114年布袋戲傳習中心旗艦計畫演出團隊徵選」,報名日期以郵戳為憑。(資料請以掛號寄出;如以平信寄送導致未送達,參選者須自負其責。)

伍、徵選機制

本案將待「114年布袋戲傳習中心旗艦計畫—劇本創作徵選」結果出爐後,釋出3本入選劇本供申請團隊選擇作為創作基礎,公開徵選具專業布袋戲演出經驗之團隊。申請團隊須擇一劇本提出演出計畫,由評選委員審查提案內容與執行能力,擇優錄取,本案補助金額依審查委員會核定,每團最高補助新臺幣200萬元整。

 

陸、審查方式與入選規定

一、本計畫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審查方式辦理。

(一)初審由本府業務單位委託表演藝術扶植團隊辦理書面審查。

(二)複審由本府與學者專家共同組成審查委員會進行綜合評選,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預計錄取 3團。

二、審查委員若具行政程序法第32條或第33條所定應自行或依法迴避之情形,應依規定辦理迴避事宜;如審查委員為申請計畫團隊之負責人或具重大利害關係者,則不得擔任本案審查委員。

三、審查作業原則上於收件截止日翌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如有必要,得由本府視情況延長。審查結果經核定後,將公告入選名單,並以正式公文通知各申請單位。

四、入選團隊須依審查意見修正計畫內容,並於本府指定期限內提交修正後計畫書,始完成入選程序;逾期未繳交者,視為放棄入選資格。

 

陸、試演發表與演後調整

一、入選團隊須配合本府規劃辦理試演發表,每場演出時間約為30至40分鐘,並於演後辦理觀眾交流分享會,相關時程與場次將另行公告。試演發表須自備布袋戲舞台、戲偶與道具,並安排設計製作團隊、前後場演出人員及攝影人員完成全程錄影作業。

二、本府於試演期間僅提供場館既有標準劇場技術設備。演出相關技術執行,須由入選團隊自聘人員辦理,包括舞台監督、燈光、音響、音效、字幕及道具等技術執行與操作人員。

三、表演藝術扶植團隊將配合協助團隊進場前完成燈區設定、音響與舞台機關等場地基礎準備作業,惟如演出涉及特殊設備或器材操作,應由團隊自行規劃並負責執行。演出期間所需人員之保險、食宿與交通安排,亦由入選團隊全權負責。

四、本次試演原則上不開放售票,觀眾入場票務行政作業由表演藝術扶植團隊統一辦理。

五、各團於試演完成後,將由創作陪伴藝術家與創作顧問依觀眾回饋協助調整演出內容,並配合表演藝術扶植團隊安排現場訪視。入選團隊應自備布袋戲舞台、戲偶道具及演出所需人員,並依現場需求自備燈光、音響、投影等設備與技術操控人員,演出期間所需之保險、食宿與交通由團隊自行負責。

六、團隊須配合推廣行銷作業,協助發送由表演藝術扶植團隊製作之宣傳品,並提供足量節目單(建議格式為A4雙面彩色印刷)。

七、試演發表須進行全程錄影,並於試演後兩週內提供3至5分鐘精華影片(含剪輯與後製,格式為1920×1080/30P),以USB或外接硬碟提供檔案作為本府後續宣傳與存檔使用。

 

捌、正式演出

「旗艦節目製作演出」:表演藝術扶植團隊安排並規劃於藝文場館舉辦正式演出至少1場~2場。

 

玖、入選團隊之配合事項

一、入選團隊須配合表演藝術扶植團隊之安排,全程參與創作發展相關作業,並應出席表演藝術扶植團隊所召開之各項創作諮詢與訪視會議,不得無故缺席。

二、入選團隊應全程參與由本府委託表演藝術扶植團隊辦理之「創作工作營」,地點設於雲林縣政府文化觀光處,並由具專業背景之學者專家擔任講師,課程內容包括創作媒合期程說明與實務經驗分享。團隊需與創作顧問、創作陪伴藝術家及原劇本作者共同推進劇本發展與演出版本之完善,主要創作群及主演人員均應全程出席。

三、各入選團隊須依本府作業流程,配合辦理限制性採購作業,並依據《文化藝術採購辦法》及《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辦理。待經檔期確認後,團隊應主動提供所需資料與文件,以完成相關採購程序。

四、團隊須於本府規定時程內,完成與表演藝術扶植團隊之技術協調會議,並派員出席。如有技術需求異動,應於演出日至少十四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且不得遲於技術協調會召開前,經本府同意後方得調整;逾期恕不受理。

五、團隊應依申請計畫書內容及簽訂契約之規定執行各項作業。若有執行內容需異動,應於活動日前一個月以前,以正式函文報請本府審核,經核准後始得實施。

六、入選團隊應保證其申請資料及成果製作期間無任何侵害第三人著作權之行為。如涉侵權,應由團隊自行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若因此致本府涉入相關爭議或蒙受損害,團隊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七、為利本案推廣紀錄,本府得委託表演藝術扶植團隊進行拍攝作業,包括活動照片及試演全程錄影(每團至少錄製一場次)。入選團隊所繳交之文字、圖片、影音等成果資料,視同同意無償授權本府及上級機關,於非營利目的下使用,包含不限時間、地區、次數與方式之宣傳推廣、施政成果展示及教育推廣等用途。

八、入選團隊應依本府與其簽訂之契約內容,遵循本計畫相關期程、執行規範及經費核銷與撥付等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九、計畫執行流程請詳見附件一。

 

拾、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案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應課徵營業稅,入選團隊須依同法第8條完成營業登記,並依第32條開立統一發票。如因特殊原因尚未辦理營業(稅籍)登記,得依據財政部75年9月30日台財稅第7535812號函釋辦理,請款時應開立「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即407繳款書),並將第4、5聯提供本府作為記帳與扣抵憑證。符合第32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特殊營業人或小規模營業人,得開立普通收據,免開統一發票。

二、入選團隊應依原申請書內容及本案契約相關規定執行,申請書視為契約之一部分。如需變更原申請計畫內容,應於文宣品製作或活動舉辦前至少一個月,以正式函文向本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方得辦理;未依原內容履約者,將依契約規定扣除相關款項。

三、入選團隊所提演出人員及製作群中,如有本府編制內人員,應事前取得本府出具之同意函,且依相關規定不得編列其酬勞;另如涉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情事,應填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二)一併檢附。

四、如本徵選須知有未盡事宜,本府保留補充與修正權利,並將公告於官方臉書專頁,恕不另行個別通知;相關爭議由本府保有最終解釋與裁決權。

五、如有任何疑義,請聯繫本計畫承辦人員:

本府文化觀光處藝文推廣科

  楊小姐05-5523162

 

拾壹、臺灣布袋戲傳習中心旗艦計畫-劇本創作徵選 入選劇本(如附件)

      第一名|《雲龍風虎掌翻天》

      第二名|《蒼穹萍生》

      第三名|《飛魚勇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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